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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先商标“太行牌”由太行公司于1981年6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,1983年7月5日获准注册,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:印刷机。专用期限经续展至2003年7月4日止。该商标专用期满后,太行公司未再进行续展,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。在后商标“太行及图”商标由李跃进于2004年11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,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:印刷机器;折页机等。法定期限内,太行公司以李跃进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“太行及图”商标属于“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”为由,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。太行公司因该请求却并未获得支持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上述案例中太行公司“太行牌”商标在专用期满后未进行续展,继而商标被注销,之后被他人抢注,使自己陷入麻烦的境地。
在很多情况下,一些商标权利人不重视商标专用期限,未及时办理商标续展申请以至于商标过期被注销,被他人借机抢注,获取了在在先权利,将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权利拱手相让。(联系我时,请说明是在51站台网看到的,谢谢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