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内容: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:大地测量、测绘航空摄影、摄影测量与遥感、工程测量、海洋测绘、界线与权籍测绘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、地图编制、导航电子地图制作、互联网地图服务。
申请与受理
第七条(许可公开)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、条件、程序、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方式向社会公开。
第八条(在线审查)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实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、审查,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,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,提高行政许可效率。
变更与延续
第二十一条(变更手续)测绘单位名称、注册地址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,应当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换领测绘资质证书。测绘单位应当持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,原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,应当在30日内向规定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。符合法定条件的,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。测绘单位申请变更测绘资质业务范围的,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。
第二十二条(证书延续)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,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,向原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。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,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;逾期未作出决定的,视为准予延续。
第二十三条(证书换发)测绘单位在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,应当将原纸质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。测绘资质证书遗失、损毁的,测绘单位可以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补领。
第二十四条(合并转制)测绘单位合并的,可以承继合并前较高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。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,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限制,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核定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;符合条件的转制单位可直接申请换领测绘资质证书。(联系我时,请说明是在51站台网看到的,谢谢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