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内容:(一)异议答辩的期限:
我国商标法规定,答辩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,因此答辩人应当保留收件信封,确保作出的答辩在有效期内。
(二)商标异议答辩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:
1、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(答辩人为自然人的,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;为企业法人的,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为其他组织的,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。)
2、《商标代理委托书》:由代理机构提供,答辩人只需签字或盖章即可。
3、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。
4、商标异议书副本。
6、相关证据材料:主要针对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来提供。可参考如下证据材料:
A、答辩人的历史、简介及主要产品。
B、答辩人商标的设计说明及最初使用时间。
C、答辩人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。
D、答辩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获奖情况。
E、答辩人近年在全国的广告情况。
F、答辩人近年在全国的销售情况。
G、有关答辩人及商标的报道情况。
H、答辩人商标作为著名或驰名商标的受保护情况。
(三)复审请求
若答辩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,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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